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薛萬福 李界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二、相對人陳孟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