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126號
CTDV,111,司拍,126,2022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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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

聲 請 人 薛萬福
李界賢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
二、相對人陳孟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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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