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294號
CTDV,111,司催,294,2022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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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
聲 請 人 張勝憲

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11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紘億科技有限公司 鐘正忠 張勝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 0000-0000-00000 21,735元 110年7月8日 XY-0000000 說明: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「滿3個月後」,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(註一)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 二)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 00元。
(註一)
  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 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,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(宜提前數日申請,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)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。
(註二)
  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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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紘億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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