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聲 請 人 陳黃秋菊即建至企業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建至企業行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?倘為獨資,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「陳黃秋菊即建至企業行」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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