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8962號
CTDV,111,司促,8962,202209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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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陳冠豪
債 務 人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莊穆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玖
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編 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1 730,542元 111年5月16日起至 111年7月15日止 3.28% 111年6月17日起至 111年7月16日止 0.328% 111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.44% 111年7月17日起至 111年11月16日止 0.344% 111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.688% 2 748,904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 111年7月28日止 3.28% 111年5月30日起至 111年7月29日止 0.328% 111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.44% 111年7月30日起至 111年10月29日止 0.344% 111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.688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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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