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凌國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泰漁即溙發漁業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釋明溙發漁業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?如係獨資,按獨資 商號,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,即溙發漁業企業社與負責 人林泰漁人格同一,則請釋明列林泰漁為溙發漁業企業社之 法定代理人及兼債務人並請求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?如係誤 載,是否更正債務人僅為『林泰漁即溙發漁業企業社』?二、請提出借款新台幣50,000元、950,000元之加速條款。三、債務人溙發漁業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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