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992號
CTDV,111,司促,11992,2022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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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

債 權 人 黃成泉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傳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提出本件發票人清楚簽名之本票影本(臺端所提出之影本
發票人姓名因指印無法清楚辨識)。
二、若依據『票據關係』請求(即有向債務人提示):
㈠本件借款新臺幣9,470,000元部分,據其提出本票未載到期日
,視為見票即付,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
提示?提示日為何日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』。
三、若依據『借款關係』請求(即未向債務人提示):
㈠因本票未載到期日,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,
如有,清償日為何日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㈡承上,如無約定清償日,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
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?如有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證
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【依民法第478條規定,借用
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
物,未約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
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】
㈢承上,若無約定清償日,亦無上開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
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,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
據為何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債務人吳傳成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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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