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1號
上 訴 人 榮昱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安平區公所因93年度訴字第61號確
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2,58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,961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賢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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