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田彩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聲明所載逾期違約金之「附表」。(原聲請狀未載明附表)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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