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757號
CTDV,111,司促,11757,2022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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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
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田彩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請提出聲明所載逾期違約金之「附表」。(原聲請狀未載明附表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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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