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726號
CTDV,111,司促,11726,2022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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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黃學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黃學群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09月14日止累計973,934元正未給付,其中942,879元為本
金;30,35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117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2879元 黃學群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1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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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