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610號
CTDV,111,司促,11610,2022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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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代 理 人 王姳涵
債 務 人 梁宸鑫


黃麗靜

一、債務人梁宸鑫(原名:梁志盟)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
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梁宸鑫(原名:梁志盟)、黃麗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
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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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