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
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秀惠即亭瑜仕女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潘秀惠即亭瑜仕女館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
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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