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徐瑞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徐瑞鴻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1年9月4日止,尚積欠以下費用:
㈠消費本金:42,824元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
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
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2,195元整。(三)
逾期費用: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用(
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
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
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
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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