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李承璋
債 務 人 陳佳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
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壹萬柒仟伍
佰玖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元,自民國九十四
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