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380號
CTDV,111,司促,11380,202209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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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

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



債 務 人 廖冠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
,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;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
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
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
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分
期付款申請書第八條固約定:「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款事由
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。…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隨時隨時
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,…(2)申請人經通
知或催告,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所定應繳
金額者。…」,惟按民法第389 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
買受人權益之目的,則前揭申請書第八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
第389 條之強制規定,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之價額已達全部價
金5分之1 ,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。是以,債權人
請求依未繳付總額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部分,於法未合, 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

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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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