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380號
CTDV,111,司促,11380,2022090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

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冠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