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1003號
CTDV,111,司促,11003,2022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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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00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唐曉雯
債 務 人 謝麗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讓與,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
人之事由,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,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
項定有明文。所謂得對抗之事由,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,
而應廣泛包括,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、存續或行使
之事由在內,蓋債權之讓與,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,自不宜
因債權讓與之結果,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(最高法院
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○八五號判例參照)。經查,債權人以
其受讓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
之信用卡債權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依債權人
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,債權總金額51,165元,註:此
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[民國100年5月16日止] ,債權人請
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與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 及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

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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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