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史長庭
謝金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史長庭於就讀中山工商、正修科技大學時,邀同案
外人史祝嵐、債務人謝金桃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
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9,219元整,另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經查案外人史祝嵐已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102年度司執消債更
字第94號更生事件並於102年11月27日裁定確定在案。三、
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史長庭、謝金桃未依約履行繳款
,迭經催討未果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放
款借據為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 貴院轄內,為
求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貴
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1086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,219元 史長庭、謝金桃 自民國111年4月4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.15% 001 新臺幣159,219元 史長庭、謝金桃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,219元 史長庭、謝金桃 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