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0656號
CTDV,111,司促,10656,202209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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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宋雅菁
債 務 人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宋耀光

債 務 人 楊惠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捌萬壹仟捌
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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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