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235號
CTDV,111,勞補,235,202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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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235號
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

法定代理人 徐金全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90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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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