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220號
CTDV,111,勞補,220,2022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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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220號
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

法定代理人 徐金全
原告與被告張耀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83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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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