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附民字第32號
原 告 江明碧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
張志堅律師
被 告 何明訓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(刑事案件案號:111年度易字第30號),因其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
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林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