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1年度,147號
CTDM,111,附民,147,202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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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
高華陽律師
楊家瑋律師
被 告 凌貫一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9號竊佔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
法 官 馮君傑
法 官 黃英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淑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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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