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98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烔廷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烔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烔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,並於民國106 年6月14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 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58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06年度審訴字 第79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