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1年度,910號
CTDM,111,聲,910,2022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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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聲字第91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張月園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(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
度執聲他字第782號),對於檢察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
度執聲他782字第1119033457號所為駁回扣押物發還處分不服,
聲請撤銷原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張月園(下稱聲請人)前於民 國109年6月2日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(下稱高雄市 調處)執行搜索並查扣物品乙批,其中手動填充器、瓶身分 裝機、自動填充機及(瓶身)貼標機各1台(參高雄市調處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-59至1-63,下稱系爭扣押物)與本案 犯罪無涉,前經聲請人具狀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下稱橋 頭地檢署)聲請發還,經該署檢察官以上開扣押物應依法向 法院聲請沒收為由駁回聲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規定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。
二、對於審判長、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 發還處分有不服者,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;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,視為已有聲請。刑 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本案聲請人不服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上開駁回發還扣押物處 分,若不服該處分本應向本院聲請「撤銷」,然誤向「橋頭 地檢署」提出「抗告」,經該署函轉本院依法受理,依上開 規定視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,其聲請程序合法。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具狀向橋頭地檢署聲請發還系爭扣押物,經該署檢察 官以111年8月11日111年度執聲他782字第1119033457號函駁 回,理由係「本案全部扣押物均應依法聲請沒收」,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橋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848號、111年度執 聲他字第782號等卷宗確認無誤,合先敘明。(二)「供犯罪所用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」、「為 緩起訴處分者,扣押物應即發還。但應沒收者,不在此限」 、「檢察官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、第3項之物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」,刑法第38條



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及同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。聲請人即「植享家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植享家公司 )負責人」明知沐浴原料「極致純淨香水百合柔膚乳」係 植享家公司向大陸地區福銳科技有限公司購入,進口後於植 享家公司位於大社區大德街倉庫分裝成50ml小瓶裝時,竟浮 貼製造地址為澳洲字樣貼紙,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意圖欺 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罪,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偵字第9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從1 10年3月26日至111年3月25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,堪 以認定。
(三)審酌證人即植享家公司倉儲經理許國勤接受高雄市調處詢問 時,針對植享家公司產品包裝流程明確證稱︰原料進口後於 分裝室先用瓶身分流機分流,由自動填充機填充原料至瓶身 內部後鎖蓋封瓶,再由瓶身貼的機器貼標籤,接著由領料人 員將半成品拿到包裝區用貼標機貼中文標籤等語(警卷第90 頁),佐以卷內事證互相參照足認系爭扣押物確用於植享家 公司上開自大陸地區進口沐浴原料後分裝及貼標籤之流程 ,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訛。參以聲請人為植享家公司負 責人,檢察官據此認定系爭扣押物為聲請人所有且供本案犯 罪所用,應向法院聲請沒收,因而駁回聲請人上開發還系爭 扣押物聲請,於法無違,本件聲請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(四)另本院受理本件聲請案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業已另案向本院 聲請宣告沒收含系爭扣押物在內全部扣押物,業經本院111 年9月12日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裁准沒收在案(尚未確定 ),益證檢察官上開否准發還處分無誤,附此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、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英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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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植享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