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証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1年度,898號
CTDM,111,聲,898,2022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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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聲字第898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
即受刑 人 林發典


具 保 人 鍾英香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
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、111年度執字第2039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鍾英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林發典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 具保人鍾英香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以下同)3萬元 後,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 之規定,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查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檢察官指定出具現金3 萬元保證後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,有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(以下簡稱橋檢)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。嗣因前揭 案件經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 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,併科罰金160,66 0元,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 確定,有上開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。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、拘提,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,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,有橋檢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、拘票、報告書、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 證書、否准被告聲請暫緩執行函文暨其送達回證及被告與具 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。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 或受羈押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 ,足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



據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淑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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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