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100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宋威德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宋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宋威德前因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及2年4月確定,並於民國107年7月 15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218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07年度簡字第2627 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120日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