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澄華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
字第116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鄭澄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