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訴字,111年度,361號
CTDM,111,審訴,361,20220923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訴字第36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正良 年籍詳卷

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毒偵字第105
8號)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 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鄭珓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