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1年度,203號
CTDM,111,審易,203,2022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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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審易字第20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智清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1824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黃智清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謝怡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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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