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温萬富
選任辯護人 戴見草律師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3
2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温萬富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