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1年度,42號
CTDM,111,單聲沒,42,2022092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健祐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(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
偵字第10348號)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1年度聲沒字第204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偽造陳健祐之中華民國護照護照號碼:M0000000號)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護照(號碼:200283號)各壹本均沒收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健祐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,惟扣案之偽造之被告護照護照號碼:M0000000號)及中 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(號碼:200283號)各1本,均屬被告 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40條第3 項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;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 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 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。本案 被告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,合 先敘明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10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而上開案 件扣得偽造之被告中華民國護照護照號碼:M0000000號)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(號碼:200283號)各1本,其護 照內於西元1996至1998年之中華民國入出境查驗章戳印共23 枚及中華民國護照效期延期章均屬偽造,且該護照為被告接 受通關查驗時,交與移民署人員查驗而行使之,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供承在卷,並有被告之自白書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案 及機場出入境資料、被告之護照影本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



證影本、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桃園機場三隊扣押筆錄 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10 0年5月12日移署境桃鑑憲字第1008028129號通報函、內政部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,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,聲 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獻立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