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被 告 葉秀峰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執行中) 柯瑞芳 高永瑞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胡次郎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陳盈仁 厲彥萍 許志宏 梁鳳章 昭發環境清除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陽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淑菁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