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287號
TYDV,111,除,287,2022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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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施信宏
代 理 人 陳正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 ,前已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4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如 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1年4月11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。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。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康馨予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-0 1 1,000 2 同上 87ND0000000-0 1 1,000 3 同上 87ND0000000-0 1 1,000 4 同上 87ND0000000-0 1 1,000 5 同上 87ND0000000-0 1 1,000 6 同上 87NX0000000-0 1 548 7 同上 87NX0000000-0 1 300 合計 7 5,8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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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