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382號
TYDV,111,重訴,382,2022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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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
原 告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蘇家


被 告 黃敏誠
黃合慎
黃美慧


黃月桂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敏誠等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80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萬9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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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