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150號
TYDV,111,重訴,150,20220926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50號
原 告 劉邦坤

被 告 張玉華
訴訟代理人 劉邦堯
被 告 劉邦乾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4時10分,在本院第41法庭,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系 爭土地尚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土地分割宗數及面積限制 等問題,此部分均未經兩造提出說明,經審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紀榮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郭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