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退股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881號
TYDV,111,訴,881,202209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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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88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高瑋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士哲間請求退還退股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9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58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
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鄧文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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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