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346號
TYDV,111,訴,346,202209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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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訴字第346號
原 告 莊逸群
被 告 陳宏康


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23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
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原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萬8,876元,並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嗣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當 庭擴張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8,876元,及其中7 5萬8,876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其中5 萬元自111年9月16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88頁)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應予准許。  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因認為原告所有名為「柚子」之狐狸犬(下 稱「柚子」)任意便溺,故意於108年10月22日晚間6時25分 至30分之間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前,快步上前以飛 踢方式攻擊「柚子」(下稱本件攻擊行為),致「柚子」因 此外力導致皮膚多處結痂剝落出血、誘發退化性關節炎疼痛 、後肢無力、精神虛弱無食慾等傷害(下稱系爭傷害),並 因傷重而於108年11月7日執行人道安樂程序死亡,致原告受 有相當於狐狸犬市價新臺幣(下同)3萬5,000元、108年10 月23日驗傷檢驗費用6,400元、108年11月2日至同年月6日間



診療費用總額1萬3,000元、108年11月8日診療費用8,500元 、交通費7,000元、喪葬費用1萬6,500元、不能工作損失67 萬2,476元之損害,原告並因愛犬死亡,受有人格法益之侵 害重大,請求慰撫金5萬元,故被告應賠償原告80萬8,876元 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所受損害。並聲明:(一)被告應給 付原告80萬8,876元,及其中75萬8,876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其中5萬元自111年9月16日起,均至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(二)願供擔保 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雖有於前揭時、地為本件攻擊行為之事實, 惟當日「柚子」送經門診後檢查其心臟、肺、肝、腎並未有 因撞擊後產生明顯之致命性傷害,且於本件攻擊行為後尚可 在社區活動行走,「柚子」最終執行人道安樂程序係因其於 108年10月時已為12歲又6個月之公犬,並患有脊柱退化性關 節炎、全身皮膚大面積發炎,脫毛,潰爛,雙側白內障等疾 病,引起免疫力失調才導致身體機能大量喪失所致,是「柚 子」死亡與本件攻擊行為並無因果關係。縱認被告所為構成 侵權行為,原告應僅得請求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無論原 告是否因照顧「柚子」請假而有不能工作之損失或是支出相 關交通費,均非前述可得請求之範圍。又「柚子」為流浪犬 且本身已為老犬,應未達到一般市價價格。因人格權侵害請 求慰撫金則應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,原告就寵物死亡請求慰 撫金於法顯然無據,縱得請求,亦已逾時效等語,資為抗辯 。並聲明:(一)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(二 )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(一)兩造為鄰居。被告於108年10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,因為不 滿原告所有之「柚子」在被告住處前便溺,故意在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路00巷00號前,對「柚子」為本件攻擊行為。 (二)「柚子」於108年10月23日下午3時31分,經中壢太樸動物醫 院曾羿瑞醫師診治,門診病例記載「到院時該犬精神萎靡、 低頭,腰部、薦部碰觸時有明顯疼痛感,身上多處皮膚結痂 脫落,出血」、「診斷:外力創傷」、「醫囑:該犬遭外力 撞擊,目前無明顯異常及致命性傷害,但因頭部無法正常抬 起,行動力變差,加上該犬有脊柱退化性關節炎,全身皮膚 大面積發炎,脫毛,潰爛,雙側白內障,聽力嚴重退化等舊 疾,故請密切觀察2至3週,是否有後遺症或併發症的發生」 。原告並因而支出診療費用6,400元。
(三)「柚子」於108年11月2日下午12時38分,經中壢太樸動物醫



曾羿瑞醫師診治,門診病例記載「就診原因:該犬突發性 呼吸急促,呼吸用力,精神變差,食慾低落,雙側後肢無法 正常用力,走路時呈現半蹲姿勢」、「診斷:退化性關節炎 發作,皮膚創傷發炎疼痛」、「醫囑:請每天回診進行高壓 氧治療,初始治療連續3 天,並持續觀察精神食慾如有惡化 ,則需進一步住院點滴治療」,並經高壓氧治療1次;於108 年11月3日、4日先後經同醫師高壓氧治療共5次;於同年月6 日,經同醫師診治,門診病例記載:「就診原因:精神食慾 不佳」、「診斷:退化性關節炎發作,皮膚創傷發炎疼痛, 其他不明原因導致免疫力低下」、「醫囑:明日請再回診繼 續高壓氧治療,並視該犬狀況,給予點滴輸液治療,並再進 行血液生化檢驗」,並經針劑治療及高壓氧治療4次。原告 因而支出診療費用共1萬3,000元。
(四)嗣於108年11月7日「柚子」經曾羿瑞醫師診斷因不明原因免 疫力失調導致身體機能大量喪失,因曾羿瑞醫師無法保證積 極治療後效果,考量該犬的病症嚴重程度,已符合人道安樂實施標準,經與原告密切討論溝通後,原告親簽人道安樂 同意書,在原告全程陪同下,由曾羿瑞醫師對「柚子」執行 人道安樂程序。原告因而支出診療費用8,500元、人道安樂 費用及集體火化費用1萬6,500元。
四、原告主張被告本件攻擊行為導致「柚子死亡,應賠償原告 所受之80萬8,876元之損害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。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:(一)「柚子」於108年10月2 3日因受外力創傷到院診治,原告當日因而支出診斷費用6,4 00元,是否構成對原告所有權之侵害?(二)本件攻擊行為 與「柚子」於108 年11月2 日至6 日間就醫,有無相當因果 關係?(三)本件攻擊行為與「柚子」於108 年11月7 日免 疫力失調導致身體機能大量喪失就醫,經執行人道安樂程序 死亡,有無相當因果關係?(四)原告主張因被告本件攻擊 行為致「柚子死亡,侵害其人格權,有無理由?(五)原 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交通費7,000元、不能工作損失67萬2,476 元,有無理由?茲分述如下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損害賠償之債,以有損 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,並二者之間,有相當因果關 係為成立要件。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,如不合於此項 成立要件者,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。且所謂相當因 果關係,係指依經驗法則,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,為客觀之事後審查,認為在一般情形下,有此環境、有此 行為之同一條件,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,則該條件即為發



生結果之相當條件,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。反之 ,若在一般情形上,有此同一條件存在,而依客觀之審查, 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,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,不過 為偶然之事實而已,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,不 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,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經查:
 1.被告於108年10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對「柚子」為本件攻擊 行為,「柚子」隨後送醫診治,於翌日之門診病例記載到院 時精神萎靡、低頭,腰部、薦部碰觸時有明顯疼痛感,並經 診斷受有外力創傷、頭部無法正常抬起、行動力變差等情, 為兩造所不爭執。被告本件攻擊行為與「柚子」此部分經診 斷受損傷情形時間相當密接,應足認上述「柚子」受有外力 創傷,精神萎靡、低頭,腰及薦部疼痛、頭部無法正常抬起 、行動力變差應係本件攻擊行為所造成之損傷,構成原告所 有物權能之喪失,「柚子」此部分受傷情形已構成對原告所 有權之侵害,且與被告本件攻擊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,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本次因而支出之 診療費用6,400元,自屬有據。
 2.「柚子」於108年11月2日因「突發性呼吸急促,呼吸用力, 精神變差,食慾低落,雙側後肢無法正常用力,走路時呈現 半蹲姿勢」而就診,經醫師診斷原因為「退化性關節炎發作 ,皮膚創傷發炎疼痛」,同年月3日、4日則經高壓氧治療共 5次,復於同年月6日因「精神食慾不佳」就診,經診斷為「 退化性關節炎發作,皮膚創傷發炎疼痛,其他不明原因導致 免疫力低下」,原告因而支出1萬3,000元等情,為兩造所不 爭執。惟查「柚子」為老犬,本患有退化性關節炎及皮膚病 乙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,證人曾羿瑞亦證稱:不會因踢那一 腳發生這些病,是「柚子本來就有這些疾病等語明確(見 本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326號卷,下稱刑事卷,第262頁 ),故「柚子」於108年11月2日至6日間就醫,原告因此而 支出診療費用共1萬3,000元,難認與本件攻擊行為有相當因 果關係。
 3.「柚子」於108年11月7日經診斷因不明原因免疫力失調導致 身體機能大量喪失,已符合人道安樂實施標準,原告親簽 人道安樂同意書,由獸醫師對「柚子」執行人道安樂程序等 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。惟證人曾羿瑞已證稱:108 年10月23 日診斷時看是沒有異常或致命性傷害,因若有明顯的傷害如 骨折,或甚至皮膚有明顯的傷口、氣胸之類的,那些都是撞 擊後會產生的一些致命性的傷害,當天門診「柚子」心臟、



肺、肝、腎是沒有這些立即性或很危險的情況,「柚子」患 有退化性關節炎、皮膚發炎、潰爛、白內障、視力退化等舊 疾,不會因為踢那一腳發生這些病,因為柚子本來患有 這些疾病,很有可能引起免疫力失調,導致身體機能大量喪 失的情形等語(見刑事卷第261 頁至第262 頁),實已無從 認定「柚子」於108 年11月7日因免疫力失調導致身體機能 大量喪失而執行人道安樂程序,係因被告本件攻擊行為所致 。原告請求當日因而支出診療費用8,500元、人道安樂費用 及集體火化費用1萬6,500元、狐狸犬市價3萬5,000元,以及 因「柚子死亡侵害其人格法益重大,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 5萬元慰撫金,揆諸前揭說明,因「柚子」之死亡與本件攻 擊行為未能經證明有相當因果關係,故均屬無據。(二)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交通費7,000元、不能工作損失67萬2,4 76元部分,因原告未能提出交通費之支出單據,難以認為確 實有交通費之支出;就不能工作損失部分,原告雖提出其擔 任中華航空公司副機師之薪資證明及班表1紙(見本院卷第1 01頁至第111頁),惟其主張本件攻擊行為造成妻兒相當大 心理壓力及恐懼無法出門,因醫師診斷「柚子」須觀察14天 ,故其亦須請假14天在家協助云云(見本院卷第88頁),本 件依客觀之審查,在一般情形下,飼主於飼養之犬隻受傷實 無即不能工作之道理,難認原告所稱請假14天有其必要,無 相當因果關係可言。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7,000元、 不能工作損失67萬2,476元,均應予駁回。五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債,屬無確定期限;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則依前揭法 律規定,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6,400元部分,得請求自催告 時起,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於11 0年5月13日送達被告(見附民卷第21頁)。從而原告併請求 被告就6,400元給付自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應屬有據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請求被告給 付6,400元及自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上開範圍所為



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本判決 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項第5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 請,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,本院不受其拘束,無再 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,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。至於原告敗 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則併予駁回。 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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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航空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