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681號
TYDV,111,訴,1681,2022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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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681號
原 告 徐瑞陽
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律師
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定有明文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(即民國111年8月22日)登記之公司 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按, 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陳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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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