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186號
TYDV,111,訴,1186,2022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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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游守乾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守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鄧文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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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