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24號
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
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8,915,4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,30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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