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900號
TYDV,111,補,900,20220915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00號
原 告 鄭寶清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