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54號
TYDV,111,補,854,2022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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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54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仕國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
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
之。請求分割遺產,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
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
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准予原告代位債
務人即被告張仕國就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(下合稱系爭遺
產),關於不動產部分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,並請求將系
爭遺產按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。而原告上開代位辦理繼承
登記及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雖異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
一致,無非係為代位被告張仕國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分割系爭遺
產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;又原告與被告張仕國間之權利義務關
係,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
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被告張仕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。次查
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37,315元(
計算式如附表),而依原告主張被告張仕國應繼分比例為1/3
,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,是依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按被告張仕國應繼分比例1/3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
79,105元(計算式:5,037,315×1/3=1,679,105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附表:
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價額(新臺幣) 1 桃園市OO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應有部分全部)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,600元×面積171.19平方公尺=4,724,844元 2 同段276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:桃園市OO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,嗣改編為同區OO路61巷16號,應有部分全部)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課稅現值為65,300元 3 中壢OO郵局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為247,171元 總 計 5,037,31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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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