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50號
TYDV,111,補,850,2022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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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5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
3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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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琳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琳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