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09號
TYDV,111,補,809,202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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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09號
原 告 佳晉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


原 告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8
2,0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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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晉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