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96號
TYDV,111,補,796,202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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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96號
原 告 福睿機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靜睿
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
黃金昌律師
吳品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346,3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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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