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63號
原 告 廖文彬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達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
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61,257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3,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