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91號
TYDV,111,補,691,2022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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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91號
原 告 國立中央大學

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
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3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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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