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78號
原 告 陳玉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辰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