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62號
原 告 林寶春
王碧銀
凌麗貞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煜東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
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533,068元(37,0
00×1790.73×67500/600000+37,000×95.08×6750/300000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5,6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