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20號
原 告 李彩鳯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玉詩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
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
文。又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,涉及原告就系爭土地
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,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,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
7號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依上說明,原告訴請被告塗銷本件預告
登記,其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相當於本件土地之交易價
額,自應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
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之
預告登記,參諸前揭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
定之,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
下同)26,400元,面積合計為4,541平方公尺(計算式:1,957+2
,584=4,541),權利範圍均為1/3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39,960,800元(計算式:26,400×4,541×1/3=39,960,800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,7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